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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时间:2020-04-20    来源:决策咨询部    作者:    编辑:刘雅静     审核:    访问数:人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从当下中国的实际国情、社情出发提出的原创性、本土性治理话语,体现了现代社会需要合作治理、共同治理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治理要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理应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这既是对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也是对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提出的新目标和新任务。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在形塑“社会治理为人民”、“社会治理依靠人民”、“社会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合作治理框架,以此打造权责统一、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治理的政治优势,其在统筹协调、引领协商、联系群众、整合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构建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和多元主体,面临着多任务协调的挑战,如果没有党委总揽全局,统一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和协调统一的社会治理体系。因此,各级党委既要全面落实社会治理主体的领导责任,加强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整体规划,又要通过强化党组织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等持续提升自身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宣传优势转化为引领优势、管理优势和服务优势,领导多元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和谐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特别强调政府负责。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中,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体系和强大的行政资源,在制度安排、政策执行、完善法治、公共服务、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和关键主导力量。因此,要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规范政府治理边界的基础上,优化各级政府的治理质量,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科学规范的制度保障、普惠加特惠的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监管以及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手段引导其他治理主体有序实施社会治理行动等方面的责任落实。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高度注重民主协商。多元治理主体的诉求表达和社会公众的民意支持是社会治理议题确立的主要依据,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保证。尤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要重视在党政领导的负责下,通过多方位、多渠道的民主协商,实现多元治理主体间积极有效的合作。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和协商治理模式的形成,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也能够扫清社会整合的障碍,进而为构筑社会治理共同体、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奠定稳固的制度基础。为此,应在不断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有序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进一步畅通、规范社会公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通道,建立更为科学民主的社会治理决策程序,建构各种制度化的委员会、座谈会、恳谈会等政策咨询机制,搭建起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共商共治平台,依法保障各类治理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民生政策制定、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社会治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凝聚社会公众的意见、诉求,整合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并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管、民事民办”的多层次基层民主协商格局。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积极引导社会协同。就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现状而言,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程度早已超越了任何单一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和资源限度,必须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以开放性的心态和架构吸纳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并将多元治理主体掌握的资源优势有效整合,实施跨界合作治理。换言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倡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必然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围绕市场配置资源决定地位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围绕多元治理结构重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途径,释放出更为充裕、更具包容性的合作治理空间,进而鼓励市场力量和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让渡的职能和服务,发挥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沟通社情民意、倡导公共政策、增强社会主体协同性、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政府不能管”和“个人无法管”的社会领域体现其独特价值和功能,确保社会治理的全覆盖。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众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为此,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主观上要求公民参与,实际上习惯为民做主”的治理方式,秉持“让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给予社会公众实际的参与空间与渠道。具体而言,要通过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内部治理资源的整合,使社区具有更强的集体归属感,激发公众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层面的参与热情。同时,还需逐步健全各类乡规民约、市民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并依托有效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持续推进其有序、理性参与能力的提升,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主动融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中,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稳步推进法治保障。法治作为一种外在性的规范和硬约束手段,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必须始终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和实践标准,有效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为此,一方面要强力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制定并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厘清行政权力的边界;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对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依法规制。法律应当明确非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的形成方式,以其属性固定从事的社会治理事项,明确其权力与责任,避免社会治理权力的泛化与失控,以此确保社会治理始终处于多元主体动态平衡的状态。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有效依托科技支撑。在当前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应在社会治理领域着手构建以强调精确、推崇理性、尊重事实、关注细节等为显著特征的“数据文化”,将标准化、精细化、高效化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将技术应用深刻嵌入到复杂、多元、异质、流动的社会领域之中,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信息传播、数据分析、指挥协调和治理评价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通过对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高效采集、高度整合和共享运用,提升科学决策和社会风险防范水平,形成集智能化、数据化、信息化为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有效破解社会治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政府部门协调不足、社会协同乏力、公民参与缺失等困境,促进多元主体间更为有效的合作治理,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协同性、便利性与有效性。

  (作者系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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