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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根本遵循与路径选择
 
 
时间:2020-04-21    来源:《宁夏党校报》第10期     作者:马 晓 梅    编辑:    审核:    访问数:人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咨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处理好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做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与既有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相衔接,确保政协工作到位不越位、守规不逾矩。
  立足解决主要矛盾。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要深刻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立足于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协商内容应由过去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领域,逐步拓展到民主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如强化公民参与决策和立法不充分这一“弱项”,补齐民主监督这一“短板”,推动参政议政深入基层等等。
  助力凝聚共识。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统战性既与生俱来又与时俱进,要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把发挥团结统战功能融汇于政协各项工作之中,把凝聚共识作为检验政协履职实效的重要标尺,助力党政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好最大同心圆。
  适应社会治理新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中首次强调了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凝聚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要适应这一要求,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创新。
  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路径选择适当调整政协界别,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当前我国政协界别的设置还没有完全覆盖现有社会各阶层,此外,政协的界别设置还存在着划分界线不清,交叉、重叠的情况。因此,要进一步增强政协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就要依照我国现有的阶层结构设置政协界别,积极吸纳各种社会新生力量,为其提供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通道,促进国家和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充分互动。
  优化政协委员构成,提高委员协商能力。要更好地发挥政协职能,必须不断优化政协委员产生方式,优化政协委员构成,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德才兼备、群众认可的人推选为政协委员。大力推进政协委员协商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逐步健全具有政协特色的应用型智库和参政议政人才库,落实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办法。
  完善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一是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二是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三是制定政协协商工作规则,对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把协商互动列为必要环节等进行规范。
  健全协商机制,完善协商程序。一是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二是健全知情明政机制,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三是将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以及政协履职规则,赋予政协一种“程序性权力”,真正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确保人民政协政治有地位、建言有机会、出力有舞台。
  (作者系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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