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区党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区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20号),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宁夏领导干部上讲台实施办法(试行)》(宁组通〔2015〕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授课领导干部范围
(一)校外领导:省级领导干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的厅级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市、区)属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二)校内领导:校委班子成员
二、领导干部授课计划拟定
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培训需求,按照“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紧紧围绕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由教务处分学期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上讲台授课计划,提出授课领导干部建议名单,报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校外领导名单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
三、组织实施
(一)授课领导干部的确定
省级领导干部和各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向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和各市党政机关发出邀请公函,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协办;其他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直接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发出邀请公函。
校内领导由教务处向校领导本人发出邀请。
(二)领导干部的联系沟通与授课
领导干部收到邀请函并明确表示同意到我校授课后,由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授课计划安排,在授课前3周与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沟通。详细告知授课内容、要求、时间、地点、授课对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宜。
(三)领导干部授课方式方法
领导干部授课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授课方式方法由领导干部本人掌握,以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主题党课、交流研讨等形式为主,为干部或学员阐明形势、解析政策、剖析案例、传授经验、释疑解惑。根据需要,可采取视频播放、课件上网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授课覆盖面。
四、授课保障
(一)校(院)相关部门要全程做好联系、协调和教学准备工作。
(二)领导干部授课资料、讲稿、PPT、录音、录像等相关介质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其他不适宜公开信息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听课对象和保密范围。
(三)教务处和培训部要认真组织学员开展教学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授课领导干部。
(四)教务处负责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信息档案,办公室负责宣传报道。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校(院)委会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