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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校 行政学院政务公开办法
 
 
时间:2018-12-24    来源:    作者:    编辑:    审核:    访问数:人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校(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院)长任组长,各分管副校(院)长、教育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委办公室。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依规、全面及时、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经校委会研究同意或校委授权,由校委办公室负责对校(院)重大事项、综合性工作进行公开,校(院)各部门负责对所承担的工作和经办事项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校(院)机构设置和部门工作职责;

  2.领导成员分工及其调整变化情况;

  3.校委重大决策部署、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校(院)重点工作、年度工作要点等;

  5.主体班次、对外培训班、研究生班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学津贴发放等;主体班次专题申报、试讲、评审和精品课程比赛情况等;

  6.科研课题的立项、结项情况;

  7.调研咨询课题立项、结项情况;

  8.校(院)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研究生学费、对外培训班培训费、绩效工资发放等;

  9.人事任免、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轮岗交流、人才招聘、个人奖惩等有关情况;

  10.校(院)重要项目安排、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等信息;

  11.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各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列出公开内容清单,填写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经分管校(院)领导审定后公开。校(院)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校(院)发展的重大事项,经校委会研究后进行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限要求。坚持基础性工作内容固定公开,常规性工作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内容随时公开,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凡经校委会议研究和部门确定的公开事项都要在第一时间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政务公开本着简便易行、便于教职工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主要通过校园网、校报、电子屏、公示栏、“两微一端”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各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意见反馈。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教职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回应教职工关切。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向有关领导报告,需提交校委会议研究的,提交校委会议研究,并及时向教职工反馈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舆情管控。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各部门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机关党委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经常性督促各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四条列出的政务公开情况以及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效能考核。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对于应该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的部门,由校(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档案管理。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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