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全国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名师培养,发挥引领作用,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育培训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编在岗教师。
二、评选周期
校(院)名师每五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1-2名。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校姓党原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能够牢固树立用学术讲政治理念,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3.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4.五年内主体班次所授专题,教学评估分排名在前30%的专题数占所授专题数的一半及以上。
5.完成年度教学科研考核任务。
(二)教学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五年内讲授专题入选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
2.五年内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
3.五年内获得2次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校(院)精品课。
(三)科研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五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5篇;
2.五年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理论版发表理论宣传文章不少于5篇(字数3000字以上);
3.五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理论版发表理论宣传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共计不少于5篇;
4.五个年度内主持在研或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
5.五年内主持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少于5次。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校(院)公示和校(院)委会研究决定结合的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校(院)名师人选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2.部门按照评审要求进行初审推荐,签字盖章后将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决策咨询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4.召开校(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5.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决策咨询部对拟入选名师名单及业绩成果在校内公示;
6.召开校(院)委会,研究确定校(院)名师人选,并下发表彰文件。
五、名师奖励及其他
1.经评选确定的名师,获得校(院)授予的“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名师”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获得奖励费5万元,奖励费由校(院)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2.校(院)为名师提供专门空间,挂牌成立“名师工作室”。名师可组织2—3名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其中一名教师职称需为讲师及以下),组成教学科研咨询团队,充分发挥名师传帮带作用、学术引领作用和团队效应,力争多出精品教学专题、科研和决策咨询报告。
4.“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名师”称号属校(院)学术性人才称号,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继续参评下一届校(院)名师。
5.入选名师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取消其名师称号,并撤销其成立的名师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