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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校 行政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8-12-24    来源:    作者:    编辑:    审核:    访问数: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校 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校(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读书学习的重要场所。为有效发挥图书馆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成立我校(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校(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图书馆馆长组成。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任副主任委员,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科研处、决策咨询部、社会与文化教研部、信息技术部、培训部、研究生部、机关党委、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基层校院工作指导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人,由图书馆馆长兼任。负责执行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决议,推动图书馆各项业务及工作任务的开展。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文献资源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和协调。

  第五条 适时召开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约请相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咨询、审议和协调的主要内容:

  1.图书馆发展规划;

  2.协调全校文献资源建设工作,实现文献资源建设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3.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高为读者服务的效率、效益;

  5.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6.其他需要提交工作委员会讨论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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