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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区委党校 宁夏行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18-12-24    来源:    作者:    编辑:    审核:    访问数:人次
 

一、总 则

  1、为加强校(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2、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3、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本办法适用于校(院)所属各部门。

二、机构和职责

  1、校(院)设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审定校内采购物品,研究部署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总结管理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管理要求。由分管校(院)长任组长,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处长、计财处处长任副组长。

  2、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计划及使用标准;

  (2)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3)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4)做好校(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5)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

  (6)调出、退休人员资产管理。

  3、计财处职责

  (1)对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进行统一管理,登记固定资产金额总账和明细账;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管,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确保财务账和实物账一致,凡不按手续办理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报销。

  4、信息技术部负责固定资产中有关计算机网络设备验收、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并做好对使用部门网络设备的维护工作。

  5、各部门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

  (3)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增置、验收、报废、调拨等手续;

  (4)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在离岗前应办好帐目等交接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本制度所包含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及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等。

  (7)无形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责任到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要相对固定,如人员变动,要重新指定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及时到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2、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新增、核减工作,有具体的资产清单,配合规划与资产管理处作好年度固定资产账实核查工作,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

  3、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作用,在校委的统一领导下,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闲置资产重新调配使用,各使用部门根据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调剂做好转账工作,同时报计财处备案。

  4、各部门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上报管理部门调剂处理,并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管理部门签章,调入部门签章,凭此单办理销帐和记帐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由校(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确需添置的物品提出采购申请及清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核定汇总。报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采购。

六、验收入库

  1、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和使用部门统一办理验收、入库报销手续。凡是购买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技术部要与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购货发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一式二联),一联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留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一联交计财处作报销凭证。

  2、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物和新配置的固定资产由代建部门负责填报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一式两联),一联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和卡片,一联送计财处办理登记固定资产账。

七、固定资产的领用

  1、使用部门或具体使用人领用固定资产时须办理资产领用手续,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二联),一联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留存登记明细台账,一联送计财处计帐。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录和领用手续;调入、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登录入账,同时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八、固定资产的调配

  部门组建或撤并,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配备或收回固定资产。个人工作调离本部门时,其工作时所用的固定资产要如数移交原部门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资产管理员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核实后方可调离,使用人不得擅自带走。各部门固定资产需要内部调剂时,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存调入部门登记本部门资产台账,一联留存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登记明细台账。

九、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含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或调拨价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十、固定资产的处置

  1、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报送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登记,经有关人员作技术鉴定、领导审批,凭批准的单据销帐。报废设备单价在5千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报计财处审核;单价在5千至1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2、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执领导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及固定资产交回资产管理部门,其残值应充分予以利用,确系不能利用,则变价出售。出售款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3、《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联),一联连同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交划与资产管理处,核减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联交计财处核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联本部门留存,核减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4、对于无偿调拨、捐赠的物品,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所调拨资产明细清单附后,资产调出单位、调入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分别签章确认,需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签章。《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审批单位各留存一联。

  5、对损坏、遗失、偷盗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资产使用人应及时报告情况,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在查明损失事实、分清致损责任后办理报损手续,并提出处罚意见,由校(院)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必要的处罚。

  6、对校(院)闲置资产的出售、置换,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要按校(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方案,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

十一、固定资产的账务及报表管理

  1、账账核对。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要在年底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资金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资产核对有出入要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2、账物核对。各使用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账物相符。核查资产有出入要查明原因,及时调整,同时调整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明细账和计财处资金账。

  3、年度报表。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要对资产盘点、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入账、销账手续。在账账、账物相符的基础上出具固定资产年度报表。年度报表一式三份,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各留存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一份。

十二、奖励和处罚

  1、对于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值保值作出贡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2、对于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严重失职、在增置过程中造成校(院)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附则

  1、凡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仪器设备都作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自行建账管理,购置后须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发票上加盖低值耐用品章方可报销,报废的手续参照固定资产的报废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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